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​深度解读 | 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

作者:admin | 发布时间:2025-06-05

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飞速发展,生成式人工智能内容已经广泛渗透到我们的生活中。从文本创作到图像生成,从音频编辑到视频制作,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的种类和数量都在不断增加。然而,这些内容的真实性和来源问题也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。为了规范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的传播,保护公众的合法权益,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、工业和信息化部、公安部、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于2025年3月联合发布了《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》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,并配套出台了《网络安全技术 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方法》(GB45438-2025,以下简称《标准》)强制性国家标准。该《办法》将于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,标志着我国在人工智能治理领域迈出了重要一步。

今天,众森企服将对这两项重要文件进行《深入解读 | 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》,以帮助公众更好地理解和遵守相关规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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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什么是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?为何要标识?

《办法》明确指出,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是指利用人工智能技术生成或合成的文本、图片、音频、视频、虚拟场景等信息 。随着AI技术的飞速发展,这些内容在为我们带来便利和创新的同时,也可能被用于制造和传播虚假信息,引发侵权、混淆视听等问题。因此,对AI生成合成内容进行有效标识,让公众能够清晰辨认,对于维护网络生态健康至关重要。

二、两类标识:显式与隐式并行

《办法》规定了两种主要的标识方式:显式标识隐式标识

1、显式标识:用户感知层的 “身份牌”

定义与形式显式标识是用户可直接感知的标识,以文字、声音、图形等形式呈现。例如:

  • 文本:在开头或结尾添加 “AI 生成” 文字提示(如 “本内容由 AI 生成,仅供参考”);

  • 音频:在起始或结尾插入语音提示 “本音频由人工智能合成”,或采用 “短长 短短”(AI 摩斯码)的节奏标识;

  • 视频 / 图片:在画面边角添加 “AI 生成” 水印,视频需在起始画面持续显示至少 2 秒;

  • 虚拟场景:在场景启动时显示 “虚拟场景由 AI 生成” 的文字标识。

法律要求: 服务提供者需根据内容类型严格落实标识位置与形式,如文本需在 “起始、末尾或中间适当位置” 添加,图片需在 “边角” 显著位置标注。若提供下载、复制功能,必须确保输出文件包含显式标识,防止标识在传播中被剥离。

2、隐式标识:技术溯源层的 “数字指纹”

定义与形式: 隐式标识通过技术手段嵌入文件元数据或内容本身,不易被用户直接感知,但可通过工具解析。核心要素包括:

  • 元数据标识:记录内容属性(如 “1” 表示属于 AI 生成)、服务提供者编码、内容编号等信息,格式需符合《标准》附录 E 的 JSON 结构(例:{"AIGC":{"Label":"1","ContentProducer":"XXX公司","ProduceID":"20250301001"}});

  • 数字水印:鼓励添加音频 / 视频水印,实现内容篡改检测与来源追溯。

法律要求: 服务提供者必须在文件元数据中添加隐式标识,传播平台需核验元数据中的标识信息。例如,抖音等平台在用户上传内容时,需检测文件元数据是否含隐式标识,若无则提示用户声明内容性质。

三、服务提供者的核心责任:如何“打标”?

《办法》对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(以下简称“服务提供者”)规定了详细的标识要求。

1. 添加显式标识的具体要求 : 服务提供者在提供属于《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》第十七条第一款情形的服务时,必须添加显式标识。根据《标准》GB45438—2025对显式标识的规范如下:

  • 文本内容显式标识:应采用文字或角标形式,包含“人工智能”或“AI”以及“生成”和/或“合成”等要素,位于文本的起始、末尾或中间适当位置。

  • 图片内容显式标识:采用文字提示,包含上述要素,位于图片的边或角,文字高度不应低于画面最短边长度的5%。

  • 音频内容显式标识:采用语音标识或音频节奏标识,语音标识包含上述要素,音频节奏标识为“短长 短短”的节奏,位于音频的起始、末尾或中间适当位置。

  • 视频内容显式标识:采用文字提示,包含上述要素,位于视频起始画面、视频播放周边或中间适当位置,文字高度和持续时间也有明确要求。

  • 虚拟场景显式标识:采用文字提示,包含上述要素,位于虚拟场景起始画面或持续服务过程中的适当位置。

  • 其他场景:根据自身应用特点添加显著提示 。

2. 添加隐式标识的要求 : 服务提供者应按照《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》第十六条的规定,在生成合成内容的文件元数据中添加隐式标识。这些标识应包含生成合成内容属性信息、服务提供者名称或编码、内容编号等制作要素信息。《办法》鼓励服务提供者采用数字水印等形式的隐式标识。文件元数据是指嵌入文件头部的,用于记录文件来源、属性、用途等信息的描述性信息。

3. 内容传播服务的规范 : 提供网络信息内容传播服务的服务提供者需:

  • 核验文件元数据中是否含有隐式标识。若明确标明为生成合成内容,则需在发布内容周边添加显著提示,明确提醒公众。

  • 若元数据中未核验到隐式标识,但用户声明为生成合成内容,也应添加显著提示,提醒公众该内容可能为生成合成内容。

  • 若元数据无隐式标识且用户未声明,但平台检测到显式标识或其他生成痕迹,则应识别为疑似生成合成内容,并添加显著提示。

  • 提供必要的标识功能,并提醒用户主动声明发布内容中是否包含生成合成内容。

在上述三种情形下,应在文件元数据中添加生成合成内容属性信息、传播平台名称或编码、内容编号等传播要素信息 。

4. 应用程序分发平台的责任 : 互联网应用程序分发平台在审核应用程序时,应要求开发者说明是否提供人工智能生成合成服务。若提供,则需核验其生成合成内容标识的相关材料 。

5. 用户协议的明确性 : 服务提供者应在用户服务协议中明确说明生成合成内容标识的方法、样式等规范,并提示用户理解相关管理要求 。

四、全主体责任链条:从生成到传播的合规义务

1、生成合成服务提供者:源头把控

  • 双重标识义务: 需同时添加显式标识与隐式标识,确保内容全生命周期可识别。例如,智能客服平台需在对话界面显示 “本回复由 AI 生成”(显式),并在聊天记录元数据中记录生成主体信息(隐式)。

  • 用户协议与日志留存: 在用户协议中明确标识规则,对用户申请的 “无显式标识内容”,需通过协议约定用户责任,并留存操作日志≥6 个月(《办法》第八条、第九条)。

2、网络信息内容传播服务提供者:中间环节核验

  • 元数据核验与补充标识: 微博、B 站等平台需对上传内容进行元数据检测:

  • 若含隐式标识(Label:1),需在内容标题或播放页添加 “AI 生成” 标签;

  • 若用户声明为 AI 生成但无隐式标识,需标注 “可能为 AI 生成”;

  • 若检测到生成痕迹(如 AI 绘图特征),需标注 “疑似 AI 生成”(《办法》第六条)。

  • 技术工具开发: 需提供便捷的标识功能(如抖音 “AI 生成” 勾选框),并对未标识内容进行限流或弹窗提醒。

3、互联网应用程序分发平台:前置审核关口

  • 上架审核: 应用商店(如华为应用市场)需要求 AI 生成类应用(如文心一言、豆包)提交标识技术方案,核验其是否符合《标准》要求,对未达标应用不予上架(《办法》第七条)。

  • 持续监管: 对已上架应用定期抽检,发现标识缺失或规避行为,责令整改或下架处理。

4、用户:末端传播的责任主体

  • 主动标识义务: 通过自媒体发布 AI 生成内容时(如小红书文案、头条文章),需使用平台提供的标识功能(如微信公众号 “AI 辅助创作” 标签)。

  • 禁止性行为: 不得恶意删除、篡改标识,或提供标识绕过工具(如去水印软件),违者可能面临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处罚,情节严重者追究刑事责任(《办法》第十条)。

五、深远影响与展望

《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》的出台,是应对人工智能技术快速发展所带来挑战的积极举措。它不仅为服务提供者和用户提供了明确的行为指引,有助于提升AI生成内容的透明度,减少虚假信息传播,保护公众知情权,也为相关部门的监管提供了法律依据 。

服务提供者在履行算法备案、安全评估等手续时,也需按《办法》提供标识相关材料,并加强信息共享,支持打击相关违法犯罪活动 。

随着2025年9月1日的临近,相关企业和开发者需密切关注《办法》和《标准》的具体要求,及时调整产品和服务,确保合规运营。可以预见,一个更加规范、透明的人工智能内容生态正在加速形成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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